⒈ 處以杖刑并革職。
引清 俞正燮 《癸巳存稿·書(shū)<蘆城平話>后》:“傅櫆 參內(nèi)閣中書(shū) 汪文言,即 休寧縣 犯贓遣戍之庫(kù)吏 汪守泰。六月,審確,杖革為民?!?/span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