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漢代女刑的一種。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錢(qián)雇人于山伐木以贖罪。
⒈ 漢 代女刑的一種。女子定罪后每月出錢(qián)雇人于山伐木以贖罪。
引《后漢書(shū)·光武帝紀(jì)上》:“女徒雇山歸家?!?br />李賢 注引 蕭該 《漢書(shū)音義》:“《令》甲:女子犯徒遣歸家,每月出錢(qián)雇人於山伐木,名曰雇山?!?br />《資治通鑒·漢平帝元始元年》:“詔天下女徒已論,歸家,出雇山錢(qián),月三百。”
章炳麟 《五朝法律索隱》:“今宜申明舊令,若已伏官誅,而私相傷殺者,雖一身逃亡,皆徙家屬于邊。其相傷者,加常二等,不得雇山贖罪。”